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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为了保证婚姻关系的牢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那么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效力限制,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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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效力限制,如何规定的?
【资料图】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答:
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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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于邦志律师解析:
需要注意以下三类效力限制的情况: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即婚内协议约定孩子跟着谁谁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另一方不支付任何的抚养费。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