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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危险驾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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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是什么?
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杨建濮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客体,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三)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杨建濮律师普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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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杨建濮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只是醉酒驾驶行为的附随情节而非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评价时应将两者区别对待,或者作为行致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刑事评价。但无论何种处理方式,均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如果对该附随情节既进行行政处罚又进行刑事处罚的,则行政处罚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