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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值评估对于被征收人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至关重要。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全面了解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各个方面对被征收人来是必须的。那么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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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叶丽娟律师解答:
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的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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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叶丽娟律师解析: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第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是基础,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若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协商而采取其他征收办法时,被征收人可以予以拒绝。
第二,当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另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1)多数决定,即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2)随机选定,即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