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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融合程度越来越高。来华外国人急剧增加,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法妞网友咨询: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资料图)
周卡方律师解答: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第二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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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案件了结后,也应当尽快向外交部通报结果。
可见,如需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