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意外与过失犯罪如何区分?
周卡方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周卡方律师补充:
犯罪过失具备以下特征:(1)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须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否则构成无罪过事件;(2)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同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反对、排斥的态度。(3)过失的本质是注意义务的违反。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而不在于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外事件由三个要素构成:(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对所造成的结果,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周卡方律师结语:
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只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入所不能预见的其他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