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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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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梁芳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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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梁芳律师解析: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指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就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而言,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因而:被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或者被分割的,每一部分债权均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此时形成抵押权的准共有。被担保的债权被部分清偿的,剩余的债权仍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
就抵押物物抵押权而言,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之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个部分之上,因而:抵押物被部分转让或者被分割的,转让、分割后的每个物仍为抵押物,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此时形成“共同抵押”。抵押物部分毁损的,剩余的抵押物仍为抵押权的客体。
根据民法典443-445条的规定,质押期间,经权利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权利质权人对转让的价款请求权享有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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