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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冲突事关股东大会的启动、进展及决议效力,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股东切身利益。而冲突之所以发生,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各利益集团为操纵股东大会而争夺召集权,意味着公司自治机制难以正常运转。那么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如何处理,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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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如何处理,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樊锐律师解答:
股东会召集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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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樊锐律师解析:
股东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一般来说,股东定期会议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召开,是董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责,因而在实践上很少有应召开定期会议而董事会故意不召开的。但对于股东临时会议来说,由于不是定期召开,是否召开完全由董事会自行决定,这就容易发生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董事会不愿召开或董事会认为不需要召开的情况,因而关于股东的会议召集权,一般是针对召集股东临时会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