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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防御公司内部人错误行为的重要堡垒,是阻吓错误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是怎样的,诉讼地位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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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是怎样的,诉讼地位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曹鹏搏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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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曹鹏搏律师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告,并不具有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只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公司既是实际上的权益受损者,也是胜诉后利益的真正归属者。因此,公司与所进行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
(2)公司虽然可以加入诉讼,但是其身份却不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之所以得以提起,就是因为公司不行使诉权,故公司无法作为原告;而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将公司列为被告又不符合逻辑。因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只能是第三人。
(3)公司参与诉讼后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承受诉讼后果,同时防止原告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因此,公司应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