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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它既能够确保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共同遗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资料图片)
张雷律师解答:
订立主体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效力以婚姻关系实质存续为前提。共同遗嘱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死因处分,并通过设定特定的条件而使得夫妻二人的死因处分具有关联性。而死因处分具有关联性的意思是:一方因另一方设立特定内容的遗嘱,才相应地作出最终的处分意见。
设立共同遗嘱的目的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为了保护配偶的利益,以避免在夫妻一方先去世后,失去对财产的控制。
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以确保夫妻财产均归属于共同指定的子女所有。
张雷律师补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遗嘱形式,但仍然没有对共同遗嘱这样的遗嘱形式进行规定。
我国《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在有关于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规定上,公证处已经认可了共同遗嘱的业务类型,就我国民法上有关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性规定,虽共同遗嘱在立法上处于空白的状态,但法律并未禁止共同遗嘱的存在。
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是不违法的,但有关于共同遗嘱在法律规定上的空白状态直接导致了司法判决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将结合司法判决的情况,对遗嘱效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