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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最近,一条“精神病女患者住院期间被男护工致孕”的新闻被朋友圈转发,对于护工的行为、医院的责任,大家众说纷纭。
法妞网友咨询:
护工在病房内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张雷律师解答:
作为医院护工,明知住院的都是来治疗精神病的病人,在住有8名病人的病房内与病人发生性关系,这恐怕不是要讨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需要考量是否属于应该严惩的范畴。
我国刑法对于妇女性权利是实行严格保护的,如对与喝醉酒的妇女发生性关系者一般都要以犯罪论处,而不是要鉴定当时妇女是不是真的完全处于昏醉状态(酒醒之后,也根本不可能通过鉴定回到事发时的精神状态)。
张雷律师补充:
长期精神病治疗的诊疗病历,以及在事发医院住院和治疗精神病的证明等证据,还有医生等周围人的证言,足以判断其有没有性自主能力。而且,这种状况下的性自主能力只能以有或者无来评价,而不存在某种意义的半推半就。公安机关强调还是要做司法鉴定,当然是出于稳妥起见,但动不动就以司法鉴定代替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这种某一个时间点精神状态的鉴定并不是唯一而必要的证据,有时甚至难以鉴定出来,其证明力也是问题。
如果司法机关认定护工强奸,医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奸罪固然是个人犯罪,刑责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但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如病情加重引发的治疗费等。而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性损失,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对于患者需要承担很多义务,包括诊疗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看护义务等。特别是住院患者,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护理级别定时巡视、护理、宣教、治疗等。精神病患者是一类特殊的患者,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他们、为他们治疗、康复及最终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宽容的社会环境,这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