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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股东之间,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也可作出其他约定。但一些公司股东,尤其是居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股东会表决权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利用自己的股东地位,为了追求私利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滥用权利的如何承担责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上述法定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即其他股东的利益,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股东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为目的行驶权利。二是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遭受了实际损失。三是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控股股东因控制权滥用而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数不胜数,如损害其他股东知情权、优先认购权、拒不分配利润、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资金运用、控制公司决议等。
以“防止少数股东泄露公司秘密”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股东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公司接受股东的查阅。以提供虚假文件、报告或账簿,变相剥夺股东知情权并采取“不分配股利”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压,股东可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控制公司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剥夺少数股东表决权,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