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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三种可选择的行为类型。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非法处置型”污染环境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构成要件的行为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律师补充:
排放是指将有害物质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倾倒是指将有害物质通过运载工具等转移至他处排入外环境的行为。处置含义的多义性、模糊性和由此决定的语义范围的开放性恰恰契合了立法技术的需要,能够把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污染环境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有效消除刑事立法的稳定性与刑事司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可见,处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刑法规定的排放、倾倒行为之外的污染环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排放、倾倒行为,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行为,争议较大。理论与实践中,对于“非法处置”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形式解释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只要实施了形式上符合司法解释的行为,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处置,无需进一步判断有无造成环境污染。而实质解释的观点则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处置行为,不能简单根据行为人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而是要判断其行为是否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