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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按照什么标准认定的?
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肖国九律师解答:
1、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对不胜任工作着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致性地表述,要具体罗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
2、对员工的考核。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员工的考核结论作为依据。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个人提出不适岗。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等提出不适合现岗位工作,为此向单位提出岗位调整请求,也可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4、特殊岗位劳动者经培训或考试后未达到规定要求。例如,从事电工、驾驶员、教师等工作都需要持证上岗,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上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上岗考试,如劳动者不能达标,也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肖国九律师解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仍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断。如果仅仅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没有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可能只会被视为仅仅完成了培训或者调岗,但是无法证明劳动者在培训或者调岗后,是否符合工作的胜任标准,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胜任标准的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肖国九律师简介
本律师具备公司法务、执业律师双重经历,对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始终本着知法、守法、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办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