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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方式伴随着交付的时间不同,交付的方式也不同。其中就包括简易交付,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再为现实交付。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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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方式交付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谢小平律师解答:
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在简易交付中。
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谢小平律师解析: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
(一)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二)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谢小平律师简介
谢小平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律师,获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商标专利等复杂疑难案件,专业专长,勤勉敬业,赢得了大多少客户的满意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