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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比如,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其实质就是预约合同。
【资料图】
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魏天贵律师解答:
1、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是一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其实质是预约合同。
2、预订合同只是一个预约合同,为的是将来一定条件或者时限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果所谓的预约协议实质上已经是"买卖合同",那么因为预售许可证没有取得,该合约应认定无效。
3、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法律上之所以承认预约合同,是因为虽然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但其又不同于本约,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分开。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魏天贵律师解析: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
一是明确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
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
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也是同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魏天贵律师简介
执业十年,办理过多起复杂的大额标的案件,办理多次期二审翻案的案件。
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案件适用法律三位一体的办案思路,善于逆向思维,模拟法官审判思路,精准找到案件的缺口和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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